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5-15

勞上易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日期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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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 造間勞動契約已於111年2月24日終止,惟上訴人拒不給付自 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下稱 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9343元。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34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上訴 ,未繫屬本院,不另贅述)。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貳、上訴人則以:伊先後於110年6月、111年1月給付被上訴人未 休工資5000元、7000元,業經其在工資清冊上簽收,並無積 欠未休工資9343元。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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