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3-20

勞上易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
日期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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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健正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 5萬96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提繳909元至上訴人設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勞退 專戶)。㈢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上訴人 ;備位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自11 1年1月25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當月10日給付上 訴人3萬101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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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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