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9-04

勞上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3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53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6條民法第540條民法第53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38
日期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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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原為○○○,嗣於113年7月8日變更為蔡博宇,有臺中市 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本院卷第221至228 頁),茲據蔡博宇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19頁),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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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553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6條民法第540條民法第5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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