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5-03-26

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1
日期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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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附表六編號欄所示本金、利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宣告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彭煥郎負擔7% 、盧清亮負擔4%、吳啟川負擔3%、鍾淯樺負擔3%,餘83%由上訴 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2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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