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 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 以新臺幣2,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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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