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1-17

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日期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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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而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春明,嗣於民國11 4年1月6日變更為賴穎,並經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 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民 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1、353頁),是 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聲明承受訴訟,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第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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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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