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3-12

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日期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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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萬2,678元及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萬6,288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60萬8,96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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