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1-14

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日期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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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張靜玫、楊盛欽、黃明慧、施怡旬及張登凱 如附表一第⑷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二第⑴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張靜玫、楊盛 欽、黃明慧、施怡旬及張登凱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二第⑵欄所示之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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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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