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12-20

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薪資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日期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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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3萬726元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35,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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