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12-10

勞簡字第8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9
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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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8日經人力派遣公司外派至被 告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工地現場,負責工地內清潔事宜,約 定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然於當日進行清潔作業 時,遭施工現場之鐵柱絆倒(下稱本事故),當場無法自行 站立,下班後至診所就醫再轉至大醫院,經醫院診斷後受有 骨折及腦震盪之現象(下稱系爭傷害),受傷後至今仍無法 正常行走,被告就原告所受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惟被告 迄今均未給付原告醫療費用1,390元、工資補償11萬2,800元 (計算式:1,200×94日=112,800),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11 萬4,190元。原告雖有與訴外人順多利有限公司(下稱順多 利公司)於112年11月10日簽立和解書,然被告並未於和解 書上簽名,和解書是否生效已屬有疑,且和解金額為1萬2,0 00元,以原告日薪為1,200元,至多僅能填補原告10日不能 工作之損失,明顯低於法定薪資補償標準,和解書之約定應 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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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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