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11-26

勞簡字第113號 給付資遣費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3
日期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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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佑任新臺幣89,59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書豪新臺幣42,59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89,593元、新臺幣42,591 元為原告張佑任、張書豪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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