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7-23

勞小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日期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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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13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429元,及其中新臺幣3,951元自民國11 3年5月15日起,其餘新臺幣1,478元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7,565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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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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