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8-30

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就服法第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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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田季龍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 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75,059元。嗣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書狀變更 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81元(見本院卷第321至322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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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就服法第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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