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至民國114年11月1日存 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6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200元(指次月6日給付前1個月薪 資),及自該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各新 臺幣2萬8,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