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10-30

勞訴字第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日期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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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至民國114年11月1日存 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6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200元(指次月6日給付前1個月薪 資),及自該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各新 臺幣2萬8,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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