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陳文鴻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守信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洪海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85年8月10日起,受僱於佛教慈濟醫院財團法人 花蓮慈濟醫院(下稱花蓮慈濟醫院)擔任醫檢師,於89年7 月29日調派至佛教慈濟醫院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 林慈濟醫院),期間亦被調任至佛教慈濟醫院財團法人斗六 慈濟醫院(下稱斗六慈濟醫院),於96年4月16日因被告佛 教慈濟醫院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下稱台中慈濟醫院)啟 業,需借重原告之經驗,遂調派至台中慈濟醫院。原告雖於 96年4月15日簽立離職單,惟翌日即同年4月16日與台中慈濟 醫院另簽僱傭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年資應併計 ,此僅為換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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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