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8-13

勞訴字第41號 給付退休金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1
日期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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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徐朝鐘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鄭超仁變更為丘宗 仁,有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丘宗仁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該書狀送達於原告,是本件承受訴訟 合於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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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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