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民國(下同)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為各原告提繳如附表二「新制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各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30%,餘由各原告按附表二「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附表二「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