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2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5,34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9,2 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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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