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4-18

勞訴字第213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3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日期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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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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