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4-16

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日期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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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 日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1,2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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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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