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13

勞工告確認僱傭關係+多項給付,雇主守住 95%、僅輸 13.8 萬工資結算

一句「離職那個月剩下的下次再算」,可能讓最後一張薪資單變成 13.8 萬的訴訟標的。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 · 2025-06-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50 萬
判決金額
138,937
同類員工連鎖
~20 萬
律師費
~10 萬
HR 工時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位離職員工不接受公司終止契約,到臺中地方法院同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多項給付請求——資遣費、補發薪資、未休特休折算、加班費、勞退補提繳等都一起打包。 進入訴訟後,雇主拿出整套契約定性的文件:書面契約、工作紀錄、報酬計算依據、終止程序的書面通知與簽收。法院依民法第 482、486、549 條檢視,認定契約性質與終止程序合法,「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主張被駁回,勞工大部分請求也跟著倒下。 114 年 6 月 13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38,937 元,及自 113 年 6 月 20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95% 由原告負擔。 表面上雇主大勝 95%、輸 5%,但這 13.8 萬輸在哪?輸在「離職清算」——最後一個月工資、未休特休折算、應付而未付的獎金,這些離職時沒一次結清的項目。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提出工資請求時,雇主要證明哪些「不算工資」,預設立場是「都是工資」。所以即便終止合法,最後一張薪資單只要漏了一項,法院就會判給勞工。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離職清算漏項變成 13.8 萬,5% 看似小但會在每位離職員工身上複製

  •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讓工資舉證責任倒向雇主,沒寫清楚就要補
  • 未休特休折算、預告工資、獎金漏項都是 5–15 萬潛在風險
  • 同類型員工離職時若同樣模式,每位都是潛在小額訴訟
  •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連帶引發勞檢風險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張離職清算明細表跑完所有項目,5% 漏項也擋下

  • 建立離職清算 SOP:本薪、津貼、特休、預告工資、勞退、加班費一張表跑完
  • 清算金額由員工簽收同意,作為日後爭議的書面證據
  • 高階主管、外包人員的契約定性由律師審閱
  • 近 5 年工資項目分類依據建檔,因應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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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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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13.8 萬

是離職清算漏項已經輸 5%,下次員工會把所有可能漏項全告進來。

不是契約終止合法就免責

是離職清算明細缺一項,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讓雇主自行舉證。

不是只結本薪

是未休特休折算、預告工資、獎金、津貼都要一次算清。

不是這位離職員工

是公司若有多位離職員工同樣模式,每個都是潛在 13 萬訴訟。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離職清算是否有標準明細表(本薪、津貼、特休、預告工資、勞退)?
  2. 2所有委任、承攬、外包契約是否書面明訂報酬計算與工作獨立性?
  3. 3高階主管契約是否由律師審閱並明確定性?
  4. 4離職清算金額是否一次結清並由員工簽收同意?
  5. 5近 5 年工資項目分類依據是否能在 3 分鐘內調出?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離職的 5% 就是下一個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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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482 條、第 486 條、第 549 條、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確認僱傭關係案件中,勞工僅就薪資項目 138,937 元獲准,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95%。

判決結果雇主大部分勝訴。僅須給付 138,937 元薪資及法定遲延利息,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其餘請求均遭駁回,訴訟費用 95% 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勞工同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多項給付,但法院僅就極小部分(138,937 元)准許,其餘均駁回,且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由勞工承擔 95%,顯示雇主在主要爭點——僱傭關係是否消滅、終止事由是否合法——上已取得壓倒性勝訴。從引用民法第 482、486、549 條合理推論,本案核心爭執可能在於契約性質究竟屬僱傭、委任或承攬,以及終止程序是否合法。雇主在程序上做對的是:能舉證契約終止具有合法依據,或勞工自行離職、契約屆期,使法院無從認定「違法解僱」。常見地雷反而是高階主管、業務人員、外包人員之契約定性模糊,一旦勞工以「實質上是僱傭關係」起訴,雇主若無書面契約、工作紀錄、報酬計算方式佐證,極易翻盤。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契約終止的形式要件,但仍有 138,937 元工資項目敗訴,代表薪資結算階段仍有疏漏。教訓是:即便終止合法,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未休特休折算、應付而未付的獎金,這些「離職清算」項目若沒一次結清,就會變成訴訟標的。實務上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提出工資請求時,由雇主就「非屬工資」負舉證責任,意思是法院預設雇主給的錢都算工資,雇主要證明哪些不算。所以資遣或離職時,最後一張薪資單應完整列出本薪、各項津貼、特休未休折算、預告工資(如適用),並請勞工簽收同意。雇主在訴訟中能贏 95%、輸 5%,差別常常就在這張清算明細是否完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委任、承攬、業務外包契約須以書面明訂報酬計算、工作獨立性、無人事從屬
  • 2建立離職清算明細表,列出本薪、津貼、特休未休、預告工資並請勞工簽收
  • 3契約終止以書面通知為原則,保留 email、存證信函或人事系統紀錄
  • 4高階主管、業務人員的契約定性應由法務或外部勞動律師審閱
  • 5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資舉證責任在雇主,平日即應保留工資項目分類依據
建議連動檢視契約定性審查離職清算流程工資舉證資料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93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8,93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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