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佳君新臺幣179,032元、原告陳雅芳新臺幣153 ,31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原告林佳君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林佳君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79,032元 、新臺幣153,319元為原告林佳君、原告陳雅芳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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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