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12-11

勞簡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日期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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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陳美絹即泰小葉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547元,及自 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美絹即泰小葉商行應提撥新臺幣8,163元至原告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1,71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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