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17

資遣費少給 7.3 萬、勞退少提 9.5 萬,雇主提繳工資抓錯級距全敗

一句「全勤獎金、津貼不算工資吧」,可能讓勞退提繳基數長期低報,離職時一次補 9.5 萬。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號 · 2025-06-1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80 萬
單一員工本金
168,604
同期員工連鎖
~190 萬
律師費
~30 萬
HR 重算工時
~2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離職時收到了資遣費,但他發現金額對不起來,把過去幾年的薪資結構(含津貼、獎金、加給)攤開來重算,發現雇主的提繳工資基數一直比實際工資低——這代表公司每個月都少提了一點點 6% 勞退到個人專戶。 他到勞保局查調個人專戶提繳明細,差額一目了然。同時,資遣費的平均工資基礎也採用偏低的數字計算,連帶資遣費也短少。 他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雇主應補提繳到個人專戶;依勞基法第 17 條補發資遣費差額。 114 年 6 月 17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73,100 元,及自 113 年 10 月 12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被告應提繳 95,504 元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 168,604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勞退補提繳的金額(95,504 元)甚至高過資遣費本金(73,100 元),代表這名員工年資不短,雇主卻長期以偏低的提繳工資申報。一個月看似只差幾百元,乘以年資就是六位數的負債。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資項目抓錯級距,10 位同期員工跟著一起補繳,金額破百萬

  • 單一員工 5 年累積差額本案達 9.5 萬,乘上同期員工就是百萬等級
  • 資遣費平均工資算錯,連帶補發加班費、特休折算差額
  • 勞退請求權時效 5 年,現職員工也可主動清算
  • 勞動部備查違規紀錄影響後續招標、補助、輔導案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把工資項目分類、勞退級距、平均工資算清楚,員工查也查不出差額

  • 盤點所有經常性給付,重新定哪些納入勞退提繳基數與平均工資
  • 每年 7 月與 1 月校正勞退月提繳工資級距,與勞保局線上紀錄勾稽
  • 資遣前由 HR + 律師雙簽核試算平均工資與新舊制資遣費
  • 建立年度勞退對帳 SOP,差額立即補繳並書面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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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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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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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9.5 萬

是公司若有 10 位類似年資的員工,差額乘倍數就是百萬等級。

不是勞工查不到

是個人專戶提繳明細勞工自己上勞保局網站就能查,雇主無法掩飾。

不是月差幾百元

是 5 年累積差額就是 5–10 萬,再加上資遣費平均工資錯算。

不是離職才會被告

是勞退請求權時效 5 年,現職員工隨時可以主動清算。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年 7 月與 1 月依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全面校正員工級距?
  2. 2經常性津貼、獎金、加給是否都納入勞退提繳基數?
  3. 3資遣費試算是否依勞基法第 17 條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舊制分別計算?
  4. 4終止契約前是否向勞保局查調該員提繳明細並補足差額?
  5. 5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年度勞退提繳對帳表?

任一題答不確定,員工查調個人專戶就是一次性補繳的起點。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勞基法第 17 條

雇主終止契約時未足額給付資遣費並未補提繳勞退,法院判命給付 73,100 元並命補提繳 95,504 元至勞工個人專戶。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73,100 元及自 113 年 10 月 12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並補提繳 95,504 元勞退至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涉及資遣費、薪資結構與職災相關給付。從判決金額同時包含本金給付與勞退補提繳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存在兩個主要疏漏:一是未依勞工實際工資總額為基礎,足額提繳 6% 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導致長期累積差額近 9.5 萬元;二是契約終止時未依勞基法第 17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完整計算資遣費,或對工資項目(如獎金、津貼)是否計入平均工資存在爭議。實務上最常見的盲點是:雇主把「底薪」當作提繳工資基礎,而把「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排除在外,但這些經常性給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多屬工資,必須一併計入。一旦勞工退休或離職主動清算,差額就會被一次性追討。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退補提繳是雇主成本控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項目,因為它不會在每月薪資單上顯示,但只要勞工查調個人專戶資料,差額一目了然。教訓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以勞工工資百分之 6 提繳,第 31 條更明定未依法提繳者,勞工得請求補提繳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個月看似只差幾百元,乘以年資就是六位數的負債。本案勞退補提繳金額(95,504 元)甚至高過資遣費本金(73,100 元),代表這名勞工年資並不短,雇主卻長期以偏低的提繳工資申報。實務做法是:每年 7 月與隔年 1 月(分級表調整時點)重新檢視所有員工的「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級距,把經常性給與一併納入,才能避免事後一次性補提繳的衝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至少兩次(7 月、1 月)依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全面校正員工提繳級距
  • 2判斷工資項目時,凡屬「經常性、勞務對價」的津貼、獎金一律納入提繳基礎
  • 3資遣前由 HR 試算平均工資(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日數),新舊制資遣費分別列表
  • 4終止契約前向勞保局查調該員提繳明細,確認無補提繳缺口再辦離職
  • 5建立年度勞退提繳對帳機制,與薪資系統工資科目逐筆勾稽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工資校正資遣費計算流程工資項目認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5,504元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8,6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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