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17

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日期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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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勞基法第 17 條

雇主終止契約時未足額給付資遣費並未補提繳勞退,法院判命給付 73,100 元並命補提繳 95,504 元至勞工個人專戶。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73,100 元及自 113 年 10 月 12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並補提繳 95,504 元勞退至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涉及資遣費、薪資結構與職災相關給付。從判決金額同時包含本金給付與勞退補提繳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存在兩個主要疏漏:一是未依勞工實際工資總額為基礎,足額提繳 6% 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導致長期累積差額近 9.5 萬元;二是契約終止時未依勞基法第 17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完整計算資遣費,或對工資項目(如獎金、津貼)是否計入平均工資存在爭議。實務上最常見的盲點是:雇主把「底薪」當作提繳工資基礎,而把「全勤獎金、伙食津貼、職務加給」排除在外,但這些經常性給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多屬工資,必須一併計入。一旦勞工退休或離職主動清算,差額就會被一次性追討。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退補提繳是雇主成本控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項目,因為它不會在每月薪資單上顯示,但只要勞工查調個人專戶資料,差額一目了然。教訓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以勞工工資百分之 6 提繳,第 31 條更明定未依法提繳者,勞工得請求補提繳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個月看似只差幾百元,乘以年資就是六位數的負債。本案勞退補提繳金額(95,504 元)甚至高過資遣費本金(73,100 元),代表這名勞工年資並不短,雇主卻長期以偏低的提繳工資申報。實務做法是:每年 7 月與隔年 1 月(分級表調整時點)重新檢視所有員工的「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級距,把經常性給與一併納入,才能避免事後一次性補提繳的衝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至少兩次(7 月、1 月)依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全面校正員工提繳級距
  • 2判斷工資項目時,凡屬「經常性、勞務對價」的津貼、獎金一律納入提繳基礎
  • 3資遣前由 HR 試算平均工資(前 6 個月工資總額除以日數),新舊制資遣費分別列表
  • 4終止契約前向勞保局查調該員提繳明細,確認無補提繳缺口再辦離職
  • 5建立年度勞退提繳對帳機制,與薪資系統工資科目逐筆勾稽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工資校正資遣費計算流程工資項目認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5,504元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8,6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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