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三、被告應自111年4月12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 3,32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三項所命給 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以新臺幣55,000元、 新臺幣3,3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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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