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9-27

勞訴字第2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6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6
日期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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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6號 原 告 陳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津 被 告 林憲一即東生托運行 東生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受僱於林憲一擔任貨櫃車司機, 林憲一陸續成立東生托運行(獨資)及設立東生貨櫃有限公 司(下稱東生公司)(以下合稱被告),負責人均為林憲一 ,管理人事、薪資、公司營運等,被告東生托運行與被告東 生公司均從事貨櫃運輸業,兩者具實體同一性,均為原告之 雇主,薪資按運輸趟次計薪,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 工作出勤時間依林憲一指示到貨櫃站運送貨物,迄至最後指 示送達處時間,休息時間為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請假需 告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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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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