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1-25

勞訴字第207號 給付退休金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7
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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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王美桂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請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理人已由潘柏錚變更為魏寶 生,有董事會議記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原告 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以賴寶生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第149至151頁),故本件承受訴訟,於法即無不 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5年6月4日起任職被告業務員,期間因表現優異 ,晉升為區主任(相當於區經理),已於107年4月18日退休 ,年資合計3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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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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