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8-30

勞訴字第18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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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2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6,12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98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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