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2-16

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日期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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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 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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