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4-26

勞訴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日期
2024-04-2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原告服務證明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