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2-23

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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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9,375元及自 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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