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2-22

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日期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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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2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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