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2-07

勞簡字第149號 職業災害補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日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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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職業災害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事故發生後有沒有在期限內通報,並留下紀錄。
  • 2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是不是按原領工資計算,津貼有沒有被漏掉。
  • 3有沒有書面的復工評估與工作內容調整安排。
  • 4危害告知、教育訓練、防護具與機械安全裝置的紀錄是否齊全。
  • 5承攬或派遣的作業場所,有沒有事前告知與共同作業協議。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判決日期
2025-02-07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本則判決尚未整理成雇主視角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號,爭點涉及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援引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想先看已整理好的案例,可以從下面兩個入口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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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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