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4-30

勞簡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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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將新臺幣18,252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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