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1-09

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1
日期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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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陳彥慈 黃凱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東州互聯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賜 訴訟代理人 彭薏如 賴忠明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64%,餘由原告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甲○○、乙○○依序於民國105年6月13日、108 年2月20日受僱於被告,並分別與被告簽訂原證1之工作委任 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由被告派駐至被告承攬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業主,下稱中華郵政)「中華郵政顧 客服務中心營運」案(下稱系爭客服案),擔任客服人員。 嗣因被告未續接系爭客服案之勞務承攬,乃於該勞務承攬到 期前,逕提供原告等原被派駐在中華郵政之勞工3個後續出 路之選項,即:全部轉調至其關係企業「顯榮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顯榮公司)從事電話行銷人員之工作;或轉介 至新得標公司續任客服人員;或由勞工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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