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飛龍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瑄 訴訟代理人 李俊學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林允文 呂宜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高淑國 潘銘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被 告潘銘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負責坐落臺中市太平區之訴外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喬立公司)「Q CITY」建案(下稱系爭建案)之 全案銷售業務,並交由被告林允文為系爭建案銷售中心之專 案經理、被告呂宜錚為銷售跑單人員、被告高淑國、潘銘順 為銷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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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