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6-21

勞訴字第2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日期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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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7年3月27日起受僱於被告 ,擔任房務部及公共區域清潔員,約定每月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2萬5,000元。詎料,被告以原告於非休息時間長時間 休息、上班時間外出等事由,而於108年3月13日通知原告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 動契約,惟原告並無被告所稱上開情事。況被告自始未曾請 原告改善,即逕自將原告解僱,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故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不合法。爰依民法第487條規 定、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及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2萬5,000元工資及提繳1,512元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0 8年3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2 萬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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