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4-11

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3
日期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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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章希聖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7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劉守書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7日起至109年6月23日止任職於被告, 擔任設計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8時(午休時 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1時,晚間休息時間為下午6時至7時) ,工作地點為臺中市○區○○街0巷0號2樓,約定月薪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尚未加計測繪獎金);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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