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8-23

勞訴字第171號 給付薪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1
日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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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延宗 被 告 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平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原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萬元(見本院卷㈠第13頁); 迭經變更後,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 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4萬6,000元(見本院卷㈠第108頁) 。上開聲明變更,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110年5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臺中老虎城專櫃驗 光人員乙職,平均月薪為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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