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8-08

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日期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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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82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388元至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新臺幣89,217元為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2%,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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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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