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萬3,895元,及其中新臺幣125萬6,004 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其餘新臺幣50萬7,891元自民國112 年5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6萬3,89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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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