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3-07

勞簡字第99號 給付業績獎金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9
日期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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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197,42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7,4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70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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