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 師,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嗣原告因急性鼻 竇炎、急性咽炎等症狀,於112年2月17日未出勤,2月18日 補班日經被告告知毋庸出勤,復因病情未好轉而於2月20日 至23日未至公司上班;其中原告於2月21日及22日有向被告 請病假,並非無故曠職。詎被告於2月24日,以原告於2月20 日至23日連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其解僱為不合法 。被告雖抗辯原告應依公司流程請假,惟被告並未依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該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於 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被告亦不能證明原告已知悉 該工作規則,自不發生效力;且原告前於112年1月30日、31 日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之方式請假,已獲被告准假,原告依 循同一方式請假,當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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