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簡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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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投保)與第 72 條(未投保或低報之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

臺中地院損害賠償案件,判決雇主應給付 46,058 元及法定利息,多涉及勞工保險投保與職災相關責任,雇主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 46,058 元及自 113 年 5 月 4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負擔 77%。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強制投保)、第 72 條(雇主未投保或低報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呈現典型的「勞保未投保或低報」損害賠償案件。雇主常見錯誤是:(1) 試用期間未替勞工辦理勞保投保,或以「兼職」「臨時工」「承攬」名義規避投保義務;(2) 投保薪資長期低報,未隨調薪同步調整;(3) 職災發生後,勞工本應領取的職災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因雇主未投保或低報而短少,依勞保條例第 72 條雇主應賠償差額。本案金額不高(4.6 萬餘元),但若涉及失能或死亡案件,雇主賠償責任可能擴大到數百萬甚至上千萬,且若有侵權行為情事,加上民法第 184 條,雇主與負責人可能負連帶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保投保義務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強制規定,無論試用期、部分工時、定期契約都應投保(員工人數 5 人以上之雇主全面適用),雇主若以「節省成本」為由不投保或低報,勞保條例第 72 條規定雇主應賠償勞工因此短少的給付。重點教訓有三:第一,投保薪資要按實際薪資申報並對應投保薪資分級表,調薪時同步上調,避免長期低報。第二,勞工到職當日就要完成勞保、健保、勞退申報,不要等試用期過後才補。第三,職災案件中,勞保未投保或低報的損害會被放大數倍,因為職災給付通常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低報直接導致勞工短少數十萬甚至更多,雇主全額賠償。建議每季由 HR 與會計核對「實領薪資 vs 勞保投保薪資 vs 勞退月提繳工資」三表,並建立調薪自動帶動投保級距調整的流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受僱勞工到職當日完成勞保、健保、勞退三項申報,禁止以試用期、兼職、承攬名義規避
  • 2勞保投保薪資按實際薪資對應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調薪時同步上調,每季核對一次
  • 3建立薪資、勞保、勞退三表自動同步機制,由 HR 系統觸發提示,避免人工漏報
  • 4職災發生時立即確認該員勞保投保狀態與投保薪資,若有低報立即補報並評估雇主補償責任
  • 5事業單位負責人與 HR 主管每年接受一次勞保條例與職災補償訓練,避免個人連帶責任
建議連動檢視勞保投保稽核投保薪資與實領薪資對照職災補償責任評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58元,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05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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