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10-16

勞簡字第124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71條勞基法第3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4
日期
2024-10-1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9,178元,及其中14萬8,491元部分自 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7,790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萬6,9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71條勞基法第3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