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3-21

勞簡上字第12號 損害賠償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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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依據 僱傭契約、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提起上訴後,認被上訴人間縱不構成真正連帶,亦構成 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而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書狀變 更上訴聲明為㈠先位部分: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1,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部分:1.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各給 付上訴人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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