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6-14

勞簡字第149號 職災給付

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日期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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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6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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