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06

歐兔歐全球違法解僱員工,4 年訴訟每 28 日付 3.4 萬,至復職日止連本帶利不停跑

一句「你明天不用來了」,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僱,每 28 天付 3.4 萬工資至復職日,案子拖 4 年就是 170 萬起跳。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 · 2025-06-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0–300 萬
4 年薪資補付
約 170 萬
勞退補提繳
約 10 萬
利息(5%)
約 30 萬
兩審律師費
約 40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0 年 8 月某日終止與一名員工的勞動契約,員工不服,主張雇主終止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向台中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 案件從 110 年走到 114 年 6 月 6 日才宣判,前後將近 4 年。期間員工沒有提供勞務,但依民法第 487 條,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員工仍可請求工資。 台中地院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給付 45,067 元及自 110 年 11 月 16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自 110 年 8 月 10 日起至復職日止,每隔 28 日給付 34,286 元及利息;應補提撥 24,684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停職日起按月提撥 2,178 元至復職日止;訴訟費用 80% 由被告負擔。 這代表雇主從停職日起,4 年來每 28 天就要付 34,286 元薪資(合計超過 170 萬),加上每月勞退補提繳 2,178 元,加上利息與訴訟費。當初「省下」的離職金,變成 4 年來的長期失血。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句口頭解僱,4 年訴訟每 28 天付 3.4 萬至復職日,加勞退補提+80% 訴訟費+利息

  • 4 年訴訟期間每 28 天付 34,286 元,光薪資累計超過 170 萬
  • 勞退每月補提繳 2,178 元,4 年累積近 10 萬,影響員工日後退休金
  • 訴訟費用 80% 由雇主負擔,加律師費(兩審約 30–50 萬),總訴訟成本上看 60 萬
  • 判決後員工要求復職,HR 面對「敗訴員工回鍋」的管理難題
  • 同類案件成為內部判例,其他被解僱員工跟進興訟風險倍增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走完三道關卡——事由、程序、最後手段性,4 年訴訟根本不會發生

  • 建立解僱前三方會審制度(HR、用人主管、法務),逐項確認事由與程序
  • 對「不能勝任」員工強制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至少 2 個月並留書面紀錄
  • 懲戒解僱嚴守 30 日除斥期間,並事前完成內部調查報告
  • 解僱通知書統一範本,載明法條、事實、生效日期,並以雙掛號或當面簽收
  • 高風險案件改以資遣(第 11 條)或合意終止處理,避免後續訴訟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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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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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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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一筆遣散

是每 28 天 3.4 萬持續到復職日為止,4 年累積超過 170 萬。

不是工資而已

是勞退每月 2,178 元補提繳同步累積,等於變相加薪資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其他被解僱員工聽到判例後,會比照辦理一起興訟。

不是訴訟費而已

是 80% 訴訟費 + 律師費 + HR 出庭工時,總成本是合法資遣的 5–10 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解僱前是否已執行至少 1 次書面績效改善計畫(PIP)並留存紀錄?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員工被解僱事由的書面事證?
  3. 3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是否在知悉違規事實後 30 日內為之?
  4. 4解僱前是否嘗試調職、輔導、減薪等其他手段並留下紀錄?
  5. 5解僱通知書是否載明法條、事實、生效日期並由勞工簽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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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民法第 48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

雇主終止僱傭關係被法院認定無效,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回復薪資給付、補提繳勞退並按月持續給付至勞工復職日。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給付 45,067 元及自停職日起每 28 日給付 34,286 元至復職日,並補提繳及按月提繳勞退至個人專戶,訴訟費用 80% 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但法院認定終止不合法,故僱傭關係仍存在。從判決主文可合理推論,雇主可能依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解僱勞工,但事由舉證或程序未符合要件。實務上常見錯誤包括:1)以「不能勝任工作」(第 11 條第 5 款)為由解僱,但未依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判決所揭示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先進行績效改善、調職等措施;2)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第 12 條第 4 款)解僱,但情節未達重大或未在知悉日起 30 日內為之;3)解僱通知未具體載明事由、未保留書面證據。一旦解僱被法院認定無效,雇主面臨的不僅是回復僱傭關係,更包括自解僱日起到復職日的工資(依民法第 487 條繼續給付請求權),加上勞退補提繳,金額隨訴訟拖延而持續累積。

雇主該學到什麼

解僱爭議的最大代價是「時間」。本案命雇主自 110 年 8 月 10 日起持續按月給付至復職日,從停職到判決已近 4 年,等於雇主同時付出未提供勞務期間的全額工資與勞退提繳,加上利息與訴訟費。教訓是:解僱前一定要先過三道關卡——事由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完備、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任何一道沒過,到法院幾乎都是雇主敗訴。建議雇主在執行解僱前,先以書面績效改善計畫、調職建議、口頭與書面警告等方式留下軌跡,並且在最終決定解僱時,於通知書中明確援引法條與具體事實,必要時諮詢勞動法律顧問。本案教訓是:與其賠 4 年工資加利息,不如花 3 個月走完合法流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先執行績效改善計畫(PIP),留存改善目標、面談紀錄、考核結果
  • 2對於不能勝任案件,先嘗試調職或轉任,書面記錄勞工回應
  • 3勞基法第 12 條第 4 款解僱須於知悉日起 30 日內為之,逾期不得援用
  • 4解僱通知書具體載明法條、事實、生效日期,並由勞工簽收或寄存證信函
  • 5解僱重大爭議案件,事前諮詢勞動法律顧問或勞動主管機關意見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與最後手段性績效改善計畫勞退補提繳作業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67元, 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 原告復職日止,每隔2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6元及自各該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撥新臺幣24,684元至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原 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45,067元、新臺幣24,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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