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5-24

勞訴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5
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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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鄭泰克, 此情與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致,並 經鄭泰克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111勞 專調字第118號卷,下稱勞專調卷第173、174頁),核符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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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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