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5-09

勞訴字第19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日期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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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77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3,8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 提繳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59 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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